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和教育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文件精神,为了构建稳定的“专兼结合、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实现专兼职教师优势互补,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升学校内涵发展,进一步深化校企人力资源的互动共享机制提升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特制订我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兼职教师应聘条件
第一条凡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的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统称为兼职教师。第二条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企业在职人员中的“能工巧匠”。第三条兼职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责任心强,能自觉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与所任课程相当的教育教学水平、技能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第四条完善聘约,明确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第五条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学期调整与学年聘任相结合,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第二章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f第六条由院系部根据教学需要提出聘用兼职教师计划,每学期期末前将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任计划书上报教务处审核。每个兼职教师岗位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1位或多位兼职教师。第七条由院系部通知拟聘兼职教师试讲时间,在开课前一学期指定2小时的试讲内容,由院系部组成评课小组,对拟聘兼职教师的试讲进行评议,确定拟聘兼职教师人选。首次聘用兼职教师,一律要经过试讲评议程序。第八条试讲通过后,由院系部通知拟聘兼职教师带相关证书到本部门,审核兼职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证、工作经历等材料,并填写《聘任兼职教师申请表》一式二份(教务处、院系部各一份),并于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前上报教务处。第九条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指导学生实习的兼职教师,其聘任由院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同时提交兼职教师申请表。第十条各院系部具体负责对兼职教师的考核工作。聘用单位根据其具体任务完成情况给出考评意见,并存入聘任档案。对通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