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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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104
1、职业介绍服务范围
为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服务:⑴、信息服务。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⑵、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⑶、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⑷、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⑸、委托服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⑹、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2、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⑴、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⑵、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⑶、优先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⑷、高效服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⑸、灵活服务。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⑹、公开服务。公开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3、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守则
⑴、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熟练掌握职业介绍工作办事程序,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⑵、挂牌上岗,微笑服务。热情接待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坚持“人本服务”的宗旨,讲文明礼貌,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尽量使供求双方高兴而来,满意而归;⑶、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对供求双方的情况应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各种登记表、资料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目标。
4、办理职业介绍业务须知
⑴、办理求职登记须知A、求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年满16周岁;②、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③、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B、符合求职条件的求职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