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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重要命题,它既是诉讼法迈向独立学科大门的钥匙,同时也决定着诉讼法的发展方向。这个命题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历史含义,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赋予它一种新的内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它们以体现民众的基本意志为立足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以民事诉讼为集中表现方式,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一、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况
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通俗的说,民法是规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那些义务和权利,而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公民通过怎样的手段、方法、程序去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
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法的分类问题解决的就是法与法之间的一种界限和逻辑结构的问题,是法理的一个基本内容。目前我国学界上法的分类范围从形式或技术上主要设计两个方面: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从角度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就是一种法的一般分类方法,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所谓的实体法就是一般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而所谓的程序法就是通常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指责的履行所需的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f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是基于他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一方就不会设计另一方的内容,而是相对的。同样的道理,关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关联,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沟壑,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割开的内部联系。因此,正确把握二者这层关系对于正确认定他们的关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对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阐述从未有过一成不变的“标准答案”,它总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因“正义”、“平等”观念的发展而不断变更。
从基本法理而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在社会主义中国,统治阶级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以不管是何种部门法,包括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都应该也只能以体现广大民众的意志为立足点。然而许多立法并未深入民众进行调查,不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造成了与中国实际脱节,也与其他立法难以衔接。
从诉讼实践而言,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集中表现方式,是“实体法和程序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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