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表9-4出票日期付款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绝对事项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f2保证责任(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
【考点6】汇票的付款(P357)1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f(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解释】如果背书不连续,或者持票人因票据行为之外的原因(例如法人合并)而取得票据权利,还应提供相关证据。
f3错误付款(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