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或者低价使用。这些产品和服务都是生活必需品,相关企业将其作为实物福利提供给职工,国家对这种行为并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业化原则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低价使用,将会在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之间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于一些交通、热力、供水等公用事业企业需要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如果对作为福利向本企业职工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向社会公众销售的产品、服务实行价格上的区别对待,还会增加财政不合理负担。因此,对于给职工提供的本企业产品、服务,企业应当按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和福利费。
问: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和要求?
f答:《通知》第六条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一是制度健全。以新《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旨在维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因此,《通知》没有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的具体标准,而是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相关制度应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报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二是标准合理。国家原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而企业又需要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是管理科学。预算是有效控制成本的财务管理工具。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是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问:企业从何时开始执行《通知》?企业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财务口径变化后,与其他管理要求不一致,应当怎么办?
答:《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企业在2009年10月底以前开支的工资和福利费,不需要按《通知》作调整。企业自2009年11月开始,应当严格按《通知》执行,规范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
货币化福利补贴计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开支内容进行调整,企业负担的人工成本总量不会变化。目前,国有企业大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总额的核算口径应当与财务规定保持一致。2009年执行《通知》由于不是完整的会计年度,对有关机构原已核定的工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