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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
f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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