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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r
作者:陈磊发布时间:2010091709280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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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之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普遍的原则。完善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既有利于法官及时查清事实,依法准确裁判案件,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r
法律为什么规定证人出庭,这是我们需要明白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直接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三个方面价值。r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自然人,证人提供的证言是佐证事实最为感性的证据材料。然而,证人毕竟是通过自己的感官来了解、记录和反映案件情况的,加之每个证人的理解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均有所差别,时间间隔的长短和外界干扰的大小也会影响证人记忆的准确度;除此外,现实中还存在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因此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言并不都是绝对可靠的。特别是书面证言,极易存在过分整理、筛选证言和引诱作证的情况,其较之口头证言更不可靠。而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和法官均有机会对当事人进行提问,从中可以直接感知和评判证言的可信度,进一步查明事实。另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也是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在要求,而直接言词原则的也被认为是较之先前的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原则更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该原则,证人应当亲自参加法庭审理,以确保法官与证据的直接接触,而证人的口头证言则能够保证庭审活动的有效性。r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我国诉讼模式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法官和法院在诉讼中应该保持中立的地位和态度。此时,只有依靠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辩论,案件的法律真实才可能逐渐的挖掘和呈现。特别是在庭审的举证和质证的过程当中,如果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能进行必要的和有效的进攻和防御,事实问题就难以查清楚,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就受到质疑。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而只是提供书面证言这种传闻证据,对方当事人怎么能够有针对性的质证,法官又怎么能够从中考察证人是否具有作证的资质、证人陈述的是否可信并判断是否采纳证言。尤其,是在证人证言作为案件关键证据而证人又不出庭时,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追求绝对客观真实的惯性思维影响下,法官或多或少的会提前介入证人证言的调查、搜集和预判,内在的居中裁判便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