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交纳会费及上报会计报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布部门】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091230【实施日期】2009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交纳会费及上报会计报表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0年度会费交纳及报送2009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的要求,现将2010年度会费交纳及报送2009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10年度会费交纳工作(一)团体会费:以2009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表第13行次业务收入合计为基数,扣除评估收入后的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扣除评估收入后的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除评估收入外,其他收入均不得从业务收入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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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个人会费:2009年度以前注册的执业会员,每人交纳个人会费1000元;2009年注册的执业会员,按季度交纳个人会费,标准分别为1000元、750元、500元和250元。(三)公告费:2010年执业的会员,每人交纳公告费100元。年检期间工作量较大,为避免差错发生,年检期间不收现金。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及公告费一律采取转账方式交纳,石家庄市内的事务所采取转账支票倒交方式,其他市事务所采用电汇方式,会费应足额交纳,精确到分。汇款信息如下:用户名: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账号:100147685635开户银行:河北省中行营业部二、事务所财务年检办法(一)需报送资料1、会计报表封面2、资产负债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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