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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因为自己的出庭作证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被告人一方的打击报复,如果不能为证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则不但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无法顺利进行,更将导致人们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丧失信心。
f2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保护制度评析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对证人保护作出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刑事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该条款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但通过以上条款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规定存在以下缺陷:首先,证人保护的范围过窄。该条款中规定适用证人保护的犯罪仅仅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等案件,并且只对证人和其近亲属提供保护。尽管以上四种犯罪对证人所产生的威胁大于其他类型的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其他类型的犯罪对证人的威胁并不比以上四类犯罪要低,特别是现今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由于其手中拥有的职权往往更容易对证人产生威胁,但该类犯罪却没有被纳入到证人保护的犯罪种类中。同时
f只对证人和近亲属提供保护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例如未婚妻或者姻亲等关系也容易对证人是否出庭作证产生极大的影响。
其次,缺乏相关的具体配套措施。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证人可以采取的保护方式,但是如何实施这些措施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有可能导致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缺少明确的规定,而于法无据。
最后,提供保护主体不够明确。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规定了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证人保护,但是没有规定三个机关之间如何衔接,具体由谁负责保护,这就有可能导致在证人保护的过程中权责不明,相互推诿。
3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31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笔者认为,尽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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