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具设备搬迁补助费,按机具设备净值的15—20计算。(4)自2008年1月1日起,未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规定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新建畜禽养殖厂(场),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一)以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日为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1.在册在籍农业人口;2.在校大中专学生;3.现役义务兵;4.以前购买农转非户口但未退承包地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5.成建制农转非未退承包地、未安置并在原籍生活居住的人员;6.劳改、劳教人员。(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1.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2.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法定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f(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数量(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不包括已征地安置人员)。(四)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五)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全户农转非后,其剩余的承包土地全部交归集体。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为每亩2万元;工业用地为每亩05万元。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征地报批时缴纳,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业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