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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gkgfxwj137629htm渝文备200916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涪府发〔2008〕138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4000元亩;二类地区13000元亩;三类地区12000元亩(区域类别划分见附表1)。2.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3.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安置补助费1.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1.青苗补偿青苗的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标准按附表3执行。2.地上构筑物补偿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3.经济林木补偿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被征地经济林木较多的,可根据征地范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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