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发文机关时效性所属分类
2010年11月15日海关总署现行有效
有效范围文号生效日期
全国海关总署令第197号20110101
海关法(贸易法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2010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署长盛光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
f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