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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对人名称):
xxxx罚字xxxxxx号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你(单位)(内容)一案,我站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违法事实内容)
以上事实,有(内容)等证据为凭。
(申辩及听证要求内容)
以上事实,有(内容)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f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站决定(处罚决定)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内容)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站领取(内容)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站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站依法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W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内容)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议受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站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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