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终身限制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二当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6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设计企业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定为C级。对发生质量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设计责任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等,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三当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3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设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图考核结果下浮1个等级。四当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1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第九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或因施工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对应相应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予以处理。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或者铁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前,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暂时中止发生事故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第十一条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接受投标书时,必须对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进行查验。严禁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铁路工程项目投标。第十二条对发生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大事故含以上等级的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影响项目总工期的,视其情节轻重延长限制投标期限;对隐瞒不报的,一旦发现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
f第十三条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铁路交通事故的企业,视事故性质、情节,按照事故等级累加后加重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事故责任单位是指签订该工程施工或监理合同的承包单位;若为分包单位的责任,该合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等同处理。第十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通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每季度对由于建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