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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批准部门】881081001【批准日期】20040617【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617【实施日期】1999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6
根据2004年5月27日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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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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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城市新建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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