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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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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
券”)的业务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中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第二章第五条备案及发行
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
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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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试点期间,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本所可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第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内容与格式》(附件1)的要求,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私募债券备案申请函及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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