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施工需要或导致甲方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乙方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并接受违约罚款,每延误一天,按结算总价的05罚款,违约罚款从计量价款中扣除。如果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
7
f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共同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争议发生后,除非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或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否则,双方都应继续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保险
1、乙方已经认可,甲方支付的价款中已经包含了各项保险费用。因乙方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保险,导致行政处罚和作业人员索赔,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其他
1、乙方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限广西壮族自治区)给甲方,甲方凭乙方发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材料款。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供货能力和履约能力或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或重新选择材料供应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必须保证所供材料为合格产品,如验收不符合计划或合同要求或经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合同签订时,乙方须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给甲方,并加盖公章。5、本合同不作为乙方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依据,乙方不得盗用或冒用甲方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否则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除质量保修条款外,至乙方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完毕材料款后自行终止。7、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壹份。
8
f甲方:中铁五局南宁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盖章)
乙方:南宁市建宁砂石经营部(盖章)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建行南宁高新支行账号:45001604850050707220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152138开户银行:农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清算中心账号:031501040005167日期:年月日
9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