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合同纠纷案的庭审报告
(2013)粤报字第755号吴顺仪女士:您好!关于您与佛山市誉利亮纺织有限公司(下称誉利亮公司)、利贵彬、张秉辉、黎国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28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上午在该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现将庭审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伍尚斌(审判长)、蔡珊(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陈贞卫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玉莹担任庭审记录。誉利亮公司委托代理人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志文到庭参加诉讼。利贵彬、张秉辉、黎国强缺席本次庭审。我所律师邝燕平、实习律师陈思梅代理您出庭应诉。证人梁淑霞、陈国勇出庭作证。二、争议焦点。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您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应担责?三、双方观点。(一)誉利亮公司观点。1、利贵彬、张秉辉、黎国强应共同向其返还寄存货物。2013年4月期间,誉利亮公司分三次将其所有的780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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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总重量为17708544公斤且印有“YIMING”商标的32SC越南棉纱寄存至利贵彬、张秉辉、黎国强三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振兴路18号(下称恒业大厦)A1厂房7楼自编1号仓库(下称涉案仓库),三人以“恒辉公司”名义向其出具了三张《寄存条》。后其提取了2928件32SC越南棉纱,尚有合共4880件32SC越南棉纱未提取,总价值约为300万元。佛山市禅城区恒辉纱行或者佛山市恒辉贸易有限公司并未注册,且2012年3月1日,利贵彬、黎国强、张秉辉三人注册成立了佛山市瀚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瀚凯公司)。但因此前三人一直以恒辉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故瀚凯公司成立后,三人为经营方便,在与老客户合作时,仍以恒辉公司名义对外,故恒辉公司为利贵彬、黎国强、张秉辉三人合伙经营。现其仍有4880件、总价值约为300万元的棉纱尚未提取,利贵彬、黎国强、张秉辉三人应予以返还,三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润森服务部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经同意,私自搬走涉案部分棉纱,故应向其返还搬走的棉纱。佛山市禅城区润森清洁服务部(下称润森服务部)为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且润森服务部为恒业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3年5月7日晚,润森服务部以利贵彬、张秉辉、黎国强欠其款项为由,强行打开涉案仓库,并强行将涉案仓库内1517件总价值约为86万元的货物搬走。上述货物为其所有,您应向其返还上述货物。(二)我方观点。1、您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第一,润森服务部的经营范围并无仓储保管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