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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未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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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公司XXXX本次发行本期债券《公司法》《证券法》《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业务指南》XX证券、主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元《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指XXXX有限公司指XXXX股份有限公司指发行人2012年非公开发行不超过X亿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行为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指
指
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指xx律师事务所指人民币元指发行人股东于2010年4月5日签署的、现行有效的《XX市XXXX有限公司章程》
指《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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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文,即《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本法律意见书指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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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市XXXX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XX市XXXX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XX与发行人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林晓春、韩雯两位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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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
XX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xxxx,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XX及XX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XX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