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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f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
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
市旅游局市港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南通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2006年5月)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促进和谐南通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一)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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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福利企业每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名额。
(二)建立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的机制。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购买一定的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本地有劳动能力及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积极推荐按比例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各级城管部门要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自谋职业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营业额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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