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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2011年度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经信企(2011)709号索取号:(发布日期:20111028)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本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根据《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沪财企〔2010〕67号),现就做好2010年度、2011年度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验收范围2010年度、2011年度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二、验收部门(一)市级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二)区县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三、验收内容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f(一)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按照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执行。(二)生产性项目的试生产情况及服务性项目的试运营情况是否正常,能否达到预期目标。(三)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是否合规。(四)项目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有效,并按规定归档。四、验收程序(一)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竣工验收部门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见附件1);(二)竣工验收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后2个月内,组织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由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不少于3名。(三)验收组应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实地查看和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情况的介绍,询问相关问题,查阅项目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意见书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五、工作要求(一)各区县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2010年度、2011年度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f(二)项目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三)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应进行二次验收。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四)项目建设单位逾期不申请竣工验收或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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