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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优惠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年度中间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下一个申报期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请事先备案的,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附件3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资料附件1、附件2和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实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只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规定
f的相关资料附件2。第十二条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并提请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受理情况。资料不全不详、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纳税人补齐、更正后可再次提请备案。对明显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属于优惠备案事项或超过规定期限逾期提请的,地税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及时转报有权备案机关。有权备案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由经办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签署处理意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不予备案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告诉纳税人有关权利救济方式。
第三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管理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五条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附件2,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附报相关资料的,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等。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资料后,由经办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签署处理意见,一份留存,一份送税政管理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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