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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全面准确记录在案。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科室。集体决策可根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召集有关科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三)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f三、责任追究(一)责任追究事项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执行的;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二)责任追究措施1、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照组织程序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党纪政纪处分。2、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对领导班子做出调整。四、监督检查
f(一)“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分管负责、集体决策,局主要负责人对局“三重一大”事项负总责,局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二)各科室及时将决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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