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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名称(以下称甲方):
抵押人名称(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为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
屋作抵押担保(康巴什神华康城号楼单元室)。甲方经审查,同意接
受乙方的房屋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处分权的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偿还主合同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房屋所有权证。(注:

第二条本合同抵押房屋共作价人民币(大
写)
元整。
第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6月。乙方在本合同抵押签订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房产证(购房合同)及购房收据证明交存于甲方保管。(如乙方没有按期交付于甲方东方文苑号楼单元室,甲方有权收回康巴什神
f华康城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过户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
第六条抵押物抵押期间,乙方出租或出售抵押物的,须通知甲方;乙方以变卖、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有权的,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房屋(注:康巴什
神华康城
):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
),借款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处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借款人)追索。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及利
f息或行使抵押权物。2.乙方违反第六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屋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视情况
要求乙方恢复抵押房屋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借款本息,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3.乙方因隐瞒抵押房屋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第十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等费用由方承担第十一条本合同自抵押手续办妥或抵押登记之日生效。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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