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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1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谢旭人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f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
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第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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