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市长:张庆军2014年9月15日
合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是,本市市区户籍人口在市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除外。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自愿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就业居住、依法享有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证明。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人口分布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1
f均等化。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八条发展改革、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房产、建设、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口实行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信息采录等工作。第十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公共平台建设单位应当分类完善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系统,通过人口资源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第十一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