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
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含高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
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学有余力、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
担任;成员由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各系党总支等负责同志担任,全面领导和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管理科。学生管理科
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
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习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不断完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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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f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第十一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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