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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设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委员资格第四条各级评审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任。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评审会应另外设立候补委员,当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候补委员替代。第五条评审会委员资格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
f力,深入了解零售授信业务特点,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定。
第六条评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咨询后援力量,辅助评审会决策。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处理评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八条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一)研究分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四)审查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
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
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六)审议全行零售信贷资产的监测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七)审议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分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
f(一)贯彻实施总行关于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制度。
(二)审议分行制定的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三)审议分行制定的零售授信业务政策及制度。
(四)审议分行零售授信新业务、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五)审查审批分行受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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