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试行)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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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第三条居住建筑层高不应超过32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学生公寓层高按上述规定执行,如采取高低床布置形式时,层高可不超过36米。居住用地内的住宅底层配套公建、小型商业或配套公建建筑,居住与其他混合用地内的住宅裙房,首层层高不应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应超过48米。复式(跃层式)住宅起居室、餐厅可通高,不计算计算建筑面积,除起居室、餐厅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上述超层高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居住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Ss×Hh(S:计算建筑面积s本层水平投影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第四条商业建筑层高不应超过60米。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层高不应超过90米。商业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Ss×Hh(S:计算建筑面积s本层水平投影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第五条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超过45米。办公、酒店建筑裙房首层层高不应超过6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应超过54米。办公、酒店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fSs×Hh(S:计算建筑面积s本层水平投影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第六条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门厅、大厅、中庭等公共部分,办公、酒店会议厅、餐厅、厨房以及总统套房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厂房、仓库等工业仓储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限制。对于建筑无标准层情况,按照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第七条楼层地面标高低于最低室外设计地形标高超过室内净高的13的,视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车库和设备用房以外用途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第八条架空层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楼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计算12面积。架空层满足以下条件,架空部分可不计算容积率:为建筑(包括住宅及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建筑)首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