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合作合同
甲方:成都博美商业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在地区以“博美”品牌进行合作事宜,形成以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内容及范围项目,并以此为依
1、双方商定运用“博美”品牌合作开发托,开发2、“博美”品牌的使用,以范围内使用。3、。
为限,在装饰材料和装修市场
城定位为(合同期内)甲方在该地区唯一的中高档精品装饰材料、家庭装修市场的加盟公司。
4、
(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在本区域范围内向其他方授权或使用“博美”品牌开设同类市场(商场),乙方不得将“博美”品牌以任何形式使用到自贡华立装饰建材城外的其它任何区域和省份从事经营活动。
5、
该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合作期限年
,租赁面积为:
。
第二条
本合作期限叁年;有效期从第三条品牌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月
日起。
1、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费人民币拾贰万元整2、第一年品牌使用费在合同签定后15日内付清。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20号电话:(028)85511799传真:(028)85512399邮编610041
f3、从第二年开始,乙方均应在上年度年前一个月内支付下年度品牌使用费。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甲方合法拥有的“博美”品牌的相关资料。2、在收到乙方费用后的15日内向乙方提供全套VI系统和商城组织结构及基础类经营管理文件,培训商城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以便尽快掌握以上文件。同时提供商城管理所需的管理软件。3、为乙方品牌打造,甲方应提供“博美”的营销策划案,供乙方选择实施。4、须向乙方提供前期启动组织管理费用;5、须无偿提供管理用房;6、及时支付乙方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要求的相关预算费用;7、一期B区完工时间不超过2003年10月15日;8、甲方出现不能执行以上要求属违约,应负相应责任,由此乙方不对未完成《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的各项指标负责。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相关证照的办理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2、负责装饰城的筹建、招商、开发和区域市场经营规划,并在本合同签定日内向甲方提供以上计划方案。3、负责装饰城的广告宣传计划的落实。
4、负责装饰城全面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对装饰城独立经营管理,负责装饰城的全部费用享有其全部收益。5、装饰城标识必须服从甲方VI系统统一要求进行标准装饰。涉及“博美”品牌VI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甲方的VI设计标准制作。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20号电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