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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正确合作和合理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如下:
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二、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1、工地施工人员2、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3、有刺割、绞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种,由公司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四、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五、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f六、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七、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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