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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
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按《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
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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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建设单位对安全评价机构的选择,依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
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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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实施办
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
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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