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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摘要:鉴于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问题的日益凸显,只有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严格依法执法、司法,才能切实解决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护问题,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生态建设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本文拟就我国现行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一初探。关键词: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法律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问题的日益凸显,只有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严格依法执法、司法,才能切实解决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护问题,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生态建设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一、我国生态公益林的主要内涵及其发展保护法律制度(一)主要内涵及其法律定位1在我国,生态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公益林是陆地生态环境的主要主体,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净化空气等都有重要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2我国生态公益林的概念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确认。1998年颁布的《森林法》中关于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特殊保护已体现了生态公益林的概念;2001年出台的《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
f明确提出公益林的概念;2004年出台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则明确提出生态公益林的概念。
(二)发展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架1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是我国生态公益林发展保护的宪法依据。2我国目前还有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护作了明确规定。《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有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十四条指出: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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