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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29制动装置C”修改为“29制动装置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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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32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429增加“3制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