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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1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12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台州市人事局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实用手册》2003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3术语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4职责41人力资源处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片区和临时职工病假、事假的审核审批。42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门诊办负责病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43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44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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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管院领导负责15天以上事假的审批。病假休息医疗期医疗期规定5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51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临床医生负责开具病假休息时间(须经专科主任审核签字)。5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53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54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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