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龚春光罗真审判研究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举例来说,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被害人李某,欲将其带至外地卖淫获利。后张某伙同另一被告人王某约李某吃饭,并以带李某外出游玩为名,将其骗上租来的汽车。李某上车后发现情形不对,便要求下车离开。为了防止李某报警,张某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价值1200元)抢走,并一直留在身上直至案发。对于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如何评价,有人认为,张某抢走李某手机,只是为了控制李某以达到强迫李某卖淫的目的,并非为了非法占有李某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被告人张某抢走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
f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或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案例中,张某抢走李某手机的行为,“排除意思”已经十分明显,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即具有“利用意思”,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如果张某抢走手机后,并没有留在身边,而是直接扔至车窗外,则不能构成抢劫罪。如果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至于张某所谓抢手机的“目的”只是为了控制李某,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张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控制李某进而强迫李某卖淫。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目的,并非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抢劫财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挥霍享受,有的是为了养家糊口,有的是贪图小利,但这些并不影响抢劫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因此,在对抢劫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