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8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起草河道管理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三组织编制河道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五条本省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第六条我省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是:
f一除国家规定由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大江大河或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按国家规定执行外,下列河道或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由省河道主机管理实施管理:长江、淮河、沂河、新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新沭河、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徐洪河、怀洪新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新河包括二河、废黄河杨庄闸以下、入江水道、太浦河、望虞河、滁河含马汊河、秦淮河等河道,洪泽湖、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