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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五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
f票证。第六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上级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三)食品质量检查制度第一条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第二条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条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第四条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第五条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四)场所环境检查制度第一条值日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作卫生检查,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第二条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第三条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第四条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五)餐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1)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管理工作,值日教师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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