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二)按未清算分期项目和已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分期项目之间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十、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各清算单位扣除项目计算分摊方法一致性问题
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各清算单位扣除项目计算分摊方法应保持一致性。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确认已竣工验收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竣工验收: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
十二、对于以下合作建房形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如何确认有关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问题
(一)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不成立合营企业,合作中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
对于上述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地产所有权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确认收入,对于出资方以转让部分房地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按“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分别确认收入和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二)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出资方以货币资金作价入股,成立合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成后双方采取分配方式为:1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2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或提取固定利润的;3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地产的。
对于上述合营企业,以出地方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时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对于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时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所取得收入。
4
f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六条规定,对于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合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穗地税函2008342号有效性条款失效
发文日期20081020所属分类地方规范性文件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规定,现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引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