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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没有放弃监
f护权,或者没有被依法剥夺监护权时,其他人不享有监护权。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此时其配偶拥有相互矛盾的双重身份:既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且与精神病人的利益存在直接冲突的诉讼当事人,这种相互矛盾的身份显然会妨碍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的作法通常是由法院暂时剥夺配偶的法定监护权和代理权,为精神病人指定其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为监护人和代理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和代理人的行为具有随意性与主观性。
其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模糊。第一,该条款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理解?由于未成年人不可能涉及离婚,故此条款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指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狭义与广义理解两种,狭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完全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广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参照《精神病人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对精神病人的鉴定标准。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已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九十四条没有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第二,在离婚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身份是原告,还是被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九十四条虽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该条规定没有明确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身份是原告,还是被告。目前法学理论界对精神病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肯定说。该观点认为精神病人有权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理由如下:其一,精神病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因此,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其二,精神病人的父母代理起诉离婚是依法行使监护权。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有符合资格的监护人,精神病人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从保证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和保护精神病人诉权的角度出发,也应允许精神病
f人在有监护人的前提下,具有原告的法律地位。在精神病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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