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发文字号】银办发201711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70525【实施日期】2017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
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确保完整统计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12
f〔2009〕212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等规定,现就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境外银行类机构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信息报送(一)境内银行和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为境外银行类机构开立的所有人民币账户信息以及余额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结算的同业往来账户、存款准备金账户、境外银行类机构各类存款账户、专户、资金归属为境外银行类机构的各类账户信息等,均应报送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上述账户信息根据账户开立情况分别报送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或“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以同业往来账户作为主账户、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各类存款账户作为子账户的,须在“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中列明子账户余额。(二)境外银行类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频度及时间要求由月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为每个工作日报送上一工作日余额。(三)境内银行为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境外央行类机构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信息应报送为“非居民机构账户信息”及“非居民机构账户余额信息”。
22
f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