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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比较2005年10月27日修订,未修改原法条文仅占10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增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增加股东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新增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股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项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原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万元。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原法:最低1000万元。新法:将限额降至500万元。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原法: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50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原法: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新法: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9、规定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新增有限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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