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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修改:1特点主体;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界限: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一致,宪法规范仍能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而在适用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时,产生歧义,则用宪法解释,使宪法规范能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不相一致,通过宪法解释仍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则需用宪法修改,使宪法规范能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4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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