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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出发票的同时将发票副本送交保理商。第三,保理商根据发票金额按事先商定的比例(最高可达80)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即按销货额的一定比例为卖方提供融资,并从中扣除保理商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此后保理商将负责向买方催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账务管理。最后,待买方付款后,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余下
f的款项。(二)应收账款保理对企业管理的积极作用1、保理业务是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有效融资方式。保
理商可以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其客户提供融资,是以客户的供货合同为基础。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对流动资金的大部分需求可到满足,而且“保理商”提供的融资可以自动随企业销售的增长而增加。
2、国际保理是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方式。国际保理中通常采用的是双保理机制,由于进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出口商在信用销售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对进口国催收账款方面的法律和实务缺乏了解所带来的困难,降低由于对进口商资信状况缺乏了解所带来的风险。这打消了出口商对信用销售方式的疑虑,推动出口的扩大。
3、保理服务可以作为企业减轻管理负担和降低坏账风险的手段。保理的一项基本功能是催收账款,其专业化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把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的时间尽可能缩短,同时避免伤害买卖双方关系。在催收账款的同时,保理还可以为企业提供销售账户的管理,使企业随时掌握所有买主的付款情况。保理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可以帮助它们减轻财务管理负担,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三)应收账款保理的局限性首先,保理这种融资方式只适用于那些通过销售所产生的债务可以自行成立的商品或服务。资本性货物如机器设备等的销售,由于保理商无法根据自己的经验确定债务人对商品的接受程度而难以
f确认债务是否能自行清偿,因而不适宜于做“保理”。保理一般不适合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的零售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长期合同。
其次,对于存在合同纠纷的应收账款,即使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保理商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已核准的应收款款在因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问题而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自动转为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将不再对其承担坏账风险。
三、我国应收账款保理的发展状况及建议(一)我国应收账款保理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办“保理业务”。目前,我国已有4家商业银行公开对外宣称提供保理服务,还有一些银行也在开办国内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但并未称之为保理业务。目前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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