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事厅文件
黔人通2007290号
关于下发《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全省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人事厅二OO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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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学时要求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二、学时授予标准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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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4O学时;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收录上发表的计60学时。第二作者在以上基础上扣减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