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处、所: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了论证,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于后:
一、本《实施办法》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其它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将本实施办法贯彻到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物业管理企业,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三、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15日后,仍不到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有关收费手续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本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各级物价部门及时报告重庆市物价局,由重庆市物价局统一作出解释。
办法渝价1999398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楼、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
f指导和监督。第四条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
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庆市物价局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