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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科技发展规划,建立
“权责明确、重点突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4号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第5号令)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和实施的,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试验发展、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等科技活动。项目原则上由在武汉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f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
评估评审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监察审计等制度。(一)评估评审制度。所有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项目都应当根据其性质,签订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三)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同时根据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四)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可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计划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估。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五)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计划的制定、执行和项目的立
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或评审以及专家咨询、监督、审计等管理工作:
f(一)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是计划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协调与综合平衡;(二)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项目策划与组织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全过程管理;(三)市科技局条件财务、监察部门参与计划项目的监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