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自从2002年,“弱势群体”一词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之后,与之相关的问题立刻开始受到广泛的关注。弱势群体,亦称社会脆弱群体,就是指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在社会财富和权力分配过程中被不公平地受到排斥而处于弱者地位的群体。基于弱势群体的出现主要有生理和社会两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状况大致可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未成年人群体、老年人群体、残疾人群体、妇女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下岗失业者群体、农民工群体、城市低收入人员群体、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群体)。弱势群体的产生有三大根源,制度性根源、法律性根源以及公共政策根源。制度性根源主要是指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的影响,包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影响。从我国实际来看,分配制度是导致收入分配的差距加大,产生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并且改革政治体制,建立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迫切需要。法律性根源包括权利不平等的法律根源和经济不平等的法律根源。所谓公共政策,就是政府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法令、措施、方法、条例等的总称。在我国,由于多种因素,改革的公共政策成为了一把“双刃剑”,即:它使一部分人受益,同时使另一部分人遭受损失,从而造成社会严重贫富分化,贫困和弱势群体大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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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也是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并且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我国,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及其贫困、制度和政策法律是重要成因、数量规模庞大,且在法律保护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立法上有关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条文呈现出政治口号化的倾向,而没有很好地确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中的很多条文都是对宪法、民法等有关规定的汇总和重复,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很多法律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亟待修订;还存在着一些立法盲区。司法上,我国目前缺乏宪法司法手段保护,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普法任务还很艰巨。加强立法,完善弱势群体立法保护体系。加强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制度的改进,在坚持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