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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r
发布时间:201151784103来源:邢国平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r
编辑导读: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文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企业基于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实施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有利于明确企业安全投入主体的责任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立财务储备和长效保障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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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于2006年12月8日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本文将从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全面剖析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处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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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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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真是一波三折,最早应当追溯到财政部于1993年6月10日印发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该文件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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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于2004年5月28日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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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出版社于2008年12月出版发行、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指出,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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