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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资产公司执行。五、对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回收工作,国家按照现金回收净额的112予以奖励,具体为,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按1执行,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按12执行。年度执行中,资产公司可按每季度现金回收净额的6‰预提奖励基金。会计年度终了,财政部根据资产公司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清算,资产公司按财政部考核的批复进行调整。六、奖励基金由总公司统一计提、统一兑现,不得由办事处自行提取和分配。七、对每年经财政部批准提取的奖励基金,资产公司要建立奖励基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资产公司内部的各项奖励必须统一在奖励基金专户内开支,不得在成本或收入等其他渠道列支或坐支奖励。八、资产公司兑现奖励基金要体现重奖个人的原则。奖励不得平均分配,应重点奖励处置资产回收率高,成绩突出的一线员工。九、资产公司必须在财政部批复兑现的奖励基金额度内进行分配,当年奖励基金不得全部用于分配,原则上留有20的余额,用于以丰补歉。当年分配给员工个人的奖励不得一次性全部发放,原则上留有20的余额,在员工合同期满时发放。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表现未达到考核要求或非正常调动提前离职,则这部分予以扣发。十、资产公司必须将年度应发放工资总额的50与考核结果挂钩,并与当年考核奖励打捆发放。十一、资产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十二、资产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办事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以及奖金发放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十三、有关监管部门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并可以确认违法违纪造成损失金额的,按照损失金额相应扣减下年度资产公司奖励基金。十四、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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